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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本次评价认为,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按照本次预评价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建成投产后,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能够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参照本预评价报告补充措施的相关内容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设施设计进行完善。
2、拟建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拟建项目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3、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并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出具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4、拟建项目建成后,应与劳动者签订职业病防治相关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操作岗位上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待遇等情况。生产过程中劳动者要严格按照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加强对劳动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佩戴和更换的监督管理。
5、拟建项目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在投产后定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6、拟建项目正常运行后,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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