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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本次评价依据矿井9号煤层和15号煤层配采初步设计中相关设计内容及矿井实际调查情况,对本次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概算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评价,针对设计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应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与建议。本次预评价认为,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中落实初设和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与建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组织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保证各生产系统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则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在控制职业病危害方面能够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要求》,编制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组织专家对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2、建设单位应在投入生产试运行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及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新上岗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岗前体检;监督劳动者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使用;配备专人对防毒、防噪声振动、防高温、防暑、防工频电磁场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维护检修等。
4、由于目前的工艺条件所限,采取综合防护措施后,一些工作场所的粉尘浓度和噪声强度仍有可能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建议建设单位应重点关注关键控制环节,应落实关键控制岗位职业病防护控制措施,加强对关键控制岗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减少劳动者接触和暴露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并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以达到减轻粉尘和噪声对劳动者健康损害的目的。
5、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对新员工或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员工进行了有关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培训内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煤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
6、应补充施工方案,确保施工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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