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下发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ZW-JB-2014-00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编制,提出如下要求:
1、编制单位要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按照编制要求,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2、有关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编制要求,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
3、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对煤矿企业上报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编制要求,不予上报。
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继续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规定》(晋煤劳发[2011]1516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补充通知》(晋煤劳发[2012]600号)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对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委托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2]1538号)要求执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