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价结论: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落实有关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
行的情况下,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后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该项目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要求,需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以及职业健康监护等内容,达到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对作业场所的噪声进行定期监测,每6个月监测1次。
2)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等法规的要求,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检查项目及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健康检查结果的后续处置:企业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应措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晋安监职监字〔2013〕10号)第八条的要求,应制定《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等管理制度,且每个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都应包括职责、机构、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价方法等要素,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完善新上岗职工岗前8课时的职业卫生培训。
4)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建议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根据现场情况分析,联动生产线车间、粉碎间、色选间等场所中设备存在噪声叠加问题,建议在设备底座或高噪声区域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